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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2016-04-27 13:16  

   1、根据国家、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我校于1996年7月印发了《大连大学档案工作文件汇编》,其中对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随着学校的建设发展及工作的变化情况,2006年3月对《大连大学档案工作文件汇编》进行了修订,形成《大连大学档案工作规范》。希望各立卷单位按照归档范围(详见“业务指导”栏目中“各部门归档材料目录”)认真收集、保管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本部门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各教学单位和其他需要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完成归档工作;科研职能部门、研究机构、基建处等,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学校将适时对各单位归档情况进行总结,对不依规章制度归档且不改正者予以通报。                
   2、向档案馆捐赠、寄存、移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案卷(文件材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可网上下载表格),移交与接收双方签字后各自存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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