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人事档案归档指南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指南。
一、归档范围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二、归档工作原则
(一)必须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11月)的要求,认真仔细地鉴别审查收集或送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手续完备;凡不符合归档要求、归档范围、手续不完备的,不能归档;
(二)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以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归档要求
(一)归档部门应当认真填写“人事档案存档材料移交目录表”,与档案管理人员逐一核对归档材料后方可归档。
(二)归档材料撰写必须符合要求,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计算机打印或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
(三)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且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材料形成日期。组织上形成的材料,如奖惩、鉴定、晋升、任命、录用及各种审批表等,必须注明批准机关、材料形成和审批的时间、文号等,并加盖公章。
(四)国外留学成绩、证书,要求既要有原件也要有翻译件,经人力资源处领导和经办人核实、签字、加盖公章后一并归档。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积压、损毁、丢失、涂改、伪造人事档案材料,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归档时间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温馨提示
1.干部人事档案业务办理地点:档案馆118室,联系电话:0411-87402713。
2.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归档可以提前电话咨询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