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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干部档案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6-07-07     发布者:     来源:

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组通字[1991]1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干部档案利用制度。
    一、利用目的
    1.因组织发展、干部任免、政历审查、工作调动、工资变动、评聘技术职务、奖惩等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干部档案。
    2.除证明工龄、学历、经历、成绩等自然情况的内容外,一律禁止非因公查阅档案。
    二、查阅范围
    1.查阅干部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
    2.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可查阅本院教职员档案。
    3.校机关正、副处级领导,可查阅本部门工作人员档案。
    4.教工党支部因组织工作需要,支委可查阅一般党员档案,一般党员可查阅非党员档案。
    5.下级原则上不得查阅上级人员档案(学校组织、人事、纪委、监察等部门例外)。
    6.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7.国家安全保密、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执行公务和组织、人事等上级机关办理干部任免、奖惩及审批手续的,可查阅干部档案。因入党、入团、参军、升学等需要,教职员亲属所在单位要了解我校教职员情况时,由教职员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介绍情况,出具证明。必要时,由单位、部门派专人查阅档案。
    三、查阅手续
    1.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部工作人员查阅干部档案,持本部门领导签批的《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到档案馆查阅。
    2.各单位、部门查阅正、副处级干部以及学校重要统战对象的档案,应事先到党委工作部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党委工作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档案馆查阅。
    3.各单位、部门查阅科级、副科级、副教授、教研室主任等干部档案,应事先到人事处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人事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档案馆查阅。
    4.各单位、部门查阅一般教职员档案,持各总支书记签字、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到档案馆查阅。
    四、要求
    1.查阅档案一般限在人事档案阅览室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馆馆长同意,借出后妥善保管,不得带往公共场所或自行转借,用完速还。
    2.因工作需要,必须摘记档案内容者,须经档案馆同意,摘记材料交院、系、部门保管,不得个人私自存放。
    3.查阅档案,严禁涂改、圈划、乱加批注,档案材料不得任意抽取或撤换。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档案内容不准泄露,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档案法》规定处理。
    5.阅档人不得在档案材料附近抽烟、喝水等,以免损坏和污染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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