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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档案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6-07-07     发布者:     来源:

 档案提供利用是档案工作的中心任务,在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档案信息的作用,为学校和社会服务。
    一、档案利用的范围、审批权限
    1.档案馆馆藏档案,满三十年以上的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部分外,均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持介绍信和身份证明,可利用开放档案。港、澳、台胞、华侨利用开放档案须经有关部门介绍。外国人要求利用开放档案,须经外事部门介绍和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2.校内工作人员因公可直接查阅本部门归档的档案。凭单位介绍信可查阅一般行政档案。
    3.本校人员利用党政类保密档案或非本部门归档的未公开的档案,需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科技保密档案,须经科研处负责人批准。查阅他人限制使用的档案,要经部门负责人或有关立卷归档人同意。
    4.外单位和公民要利用保密档案和限制使用的档案,要先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然后按第3条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利用。
    5.涉及重大问题和机密的档案,要经校领导批准,方可向原知密范围之外的人员提供利用。
    6.向档案馆捐赠、寄存、移交档案的个人,享有这部分档案利用优先权。
    二、利用手续
    1.利用者要交验本人证件或介绍信。
    2.凡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利用者,应填写《查阅档案审批单》。
    3.查阅档案要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
    4.档案借出利用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
    5.档案利用有效益的,应当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三、利用要求
    1.利用者必须在档案馆阅档室内查阅档案。利用保密档案和限制使用档案的要求在保密阅档室内阅档。
    2.利用者只能查阅自己所借部分的档案,不得查阅未经批准部分的档案,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档案内容。
    3.利用者要自觉地保护好档案,严禁拆卷、抽页、涂抹、批注、污损、私抄、私拍。保证档案的洁净、安全、完整。
    4.档案一般不外借,本校工作人员因公特殊需要借出档案,用后应当及时归还,一般应该在一周内归还,愈期应办理续借手续。档案不得带到公共场所和家中,也不准随意放置木柜箱中,而应放在铁制柜箱内。确保不失密、不泄密,保证档案使用寿命不受损。
    5.凡发现档案泄密、损坏、丢失等情况,视情节及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 .档案资料的复制
    1.查阅档案需要复制,符合保密要求的,经档案馆同意可以复制。
    2.复制的档案材料经档案馆检查无误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3.涉密和限制使用的档案的复制要按第一条的规定审批后方可复制。
    4.外单位和个人利用、复制档案材料要按规定交纳费用,具体标准参照《大连大学档案资料利用收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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